守望相助 共謀福利 鞏固團結 促進友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桃園市幼獅產業協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推動廠商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並促進友誼,鞏固團結力量,加強守望相助共謀廠商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楊梅區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協助辦理會員共同事務及策劃推動福利措施。
  • 協助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不定期辦理經營管研習會及舉辦工廠觀摩活動。
  • 推展各項體育休閒活動及環保活動。
  • 其他與本會有關業務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本區經依法設立核准之廠商,「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若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凡本會會員不繳會費者,經過通知兩次,仍未繳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聲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三條:
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 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投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候補監出缺時,分別依序遞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 、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協助推動工業區內區域聯防組織之各項運作。
  • 協助推動工業區內勞安全衛生促進會之各項運作。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協助推動工業區內區域聯防組織之各項運作。
  • 協助推動工業區內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之各項運作。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者。
  • 受停權處分 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或執行祕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總幹事或執行祕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分定期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請召集時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數四分之三上同意或全體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依下列規定繳納:
  • 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基本會費叁仟伍佰元及土地面積每坪 4.5 元計算費用:常年會費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叁萬元。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解 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時,清算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定之。
前項清算人應依法清理本會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制訂
  •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訂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訂
  • 民國一 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訂
  • 民國一 0四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修訂